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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工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工厂(以下简称“ 工厂”) 应在保证产品功能、 质量以及制造过程中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 引入生命周期思想, 满足基础设施、 管理体系、 能源与资源投入、 产品、环境排放、 环境绩效的综合评价要求。 

绿色工厂评价指标框架

 

 

评价依据

1.地方行业主管部门需在本地区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细化绿色工厂创建工作内容, 并依据本文件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明确本地区绿色工厂评价要求及评分标准,达到地方规定的分数要求的单位纳入绿色工厂名单。

 

2、《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2018年5月14日,我国绿色工厂领域首项国家标准《绿色工厂评价通则》正式发布,标准号GB/T 36132-2018。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联合电子、钢铁、石化、建材、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研究机构、协会、企业共同起草,该标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评价方式

1.绿色工厂试点示范评价应由独立于工厂的第三方组织实施;

2.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收集评价证据, 并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证据收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 原始记录; 根据实际情况, 开展对相关人员的座谈; 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

3.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 评价工厂是否满足评价要求提出的综合评价指标。 满足所有必选评价要求并达到地方规定分数要求的工厂, 可纳入绿色工厂名单。

 

 

     标准明确了绿色工厂术语定义,从基本要求、基础设施、管理体系、能源资源投入、产品、环境排放、绩效等方面,按照“厂房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原则,建立了绿色工厂系统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绿色工厂评价通用要求。标准的发布将有利于引导广大企业创建绿色工厂,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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